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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2014-04-10 16:12 Admin    (点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区的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大连理工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校区范围内进行的采购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及其配套的实施细则。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包含:设备、图书、燃料、学生食堂主副食、医药及医疗器械等货物。设备包含专用设备和一般设备,包括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和后勤服务使用的设备(含家具)及其附件、软件等。软件包括商业软件和委托开发软件。

本办法所称工程,包含: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及其相关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对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进行的改建、扩建、修缮、装修、拆除等及其相关的服务;

本办法所称服务,包含:物业管理、搬家、大型活动、印刷、设备维修及维护、电梯(起重机)维保、汽车保险、资产处置等。

第三条 校区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采购项目需在校区批准预算或经费落实后方可实施;需要组织论证、报批的,应当预先完成论证及报批手续。

第五条 校区采购项目由总务部汇总,申报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校区采购工作由总务部与学校采购招标管理中心共同负责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 采购部门须在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向总务部提交当月采购申请表,超过前五个工作日提交的采购申请项目将顺延至下月采购申报计划中(假期顺延);校区采购项目日程由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统一安排,采购部门须至少提前两个月提交采购申请。

第七条 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集中采购目录由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统一发布。凡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其他采购项目可实行分散采购。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九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专家组的成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成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成员等。

第二章  货物采购管理

第十条 货物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方式。

第十一条 货物采购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一)单台(套)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设备及附件;

(二)单套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商业软件或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委托开发软件。

(三)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货物。

(四)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货物采购项目,属于学校规定的重大项目。

第十二条 本章规定货物采购管理未尽事宜参考《大连理工大学货物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章  工程采购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采购通常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

第十四条 工程采购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一)单项估价在10万元以上的基建、基建配套、物资和勘察、设计、监理等。

(二)单项估价在5万元以上或年内同种项目累计10万元以上的建筑物装修、改造、修缮、拆除等工程。

(三)单项估价在5万元以上或年内同种项目累计10万元以上的公共设施维修、维护、保养、绿化等工程。

(四)新建的基建项目、估价在50万元以上的上述其他项目,属于学校规定的重大项目。

第十五条 本章规定工程采购管理未尽事宜参考《大连理工大学工程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服务采购管理

第十六条 服务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方式。

第十七条 服务采购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一)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年度服务费在5万元以上的服务采购项目。

(二)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服务采购项目,属于学校规定的重大项目。

第十八条 本章规定服务采购管理未尽事宜参考《大连理工大学服务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述“以上”包含本数在内。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总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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