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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科技项目经费管理试行办法
2014-04-10 16:03 Admin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以下简称盘锦校区)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盘锦校区及服务能力,根据国家现有各类相关的科技项目经费管理规定,并参照《大连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结合盘锦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项目经费按照来源性质划分为两类,即纵向经费和横向经费。纵向经费是指盘锦校区在国家、省、市政府及政府部门和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等基金机构立项的财政拨款资助科技项目经费。横向经费是指国内外各种组织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盘锦校区的科技项目资助经费。

第三条 盘锦校区取得的各类科技项目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盘锦校区收入,必须全部纳入盘锦校区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盘锦校区的有关政策规定。项目负责人应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有效地使用经费。

第二章 项目经费管理的职责

第五条 在盘锦校区管委会主任领导下,分管科技工作的副主任及校区财务办公室对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建立健全科技项目经费管理责任制,进一步明确盘锦校区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技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大连理工大学财务处盘锦校区财务办公室是盘锦校区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主要部门,负责科技项目管理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审核项目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和监督项目组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技项目经费。

第七条 科研与学科工作部是盘锦校区科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项目管理、技术合同管理等事项,配合盘锦校区财务办公室做好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编制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规定使用经费,及时办理科技项目结题及经费结转,并对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盘锦校区财务办公室和科研与学科工作部应不定期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科技项目应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审计。审计处应对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第三章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十条 纵向经费使用范围按照经费下达部门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并按照批复的预算范围使用,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纵向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实验室改装费、基本建设费、间接费用等。

纵向经费,不得开支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支付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奖金福利费支出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横向经费在项目结题之前的使用范围限于与项目相关的支出,包括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实验室改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协作费、劳务酬金、管理费、招待费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凡使用科技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盘锦校区的国有资产,纳入盘锦校区资产统一管理。合同中约定为对方提供的设备除外。

第四章 管理费、劳务费及税金管理

第十三条 纵向经费管理费和劳务费计算:

(一)管理费:盘锦校区按纵向经费进款额,依据国家对相关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和项目预算提取管理费;如没有明确规定的,则按进款额的8%提取管理费(不含税),其中盘锦校区4.2%,学院1.8%,研究团队2%。

(二)劳务费:项目组按国家对相关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和项目预算执行;如没有明确规定的,则按不超过进款额16.5%执行,其中一般合同类纵向按不超过进款额20%执行。劳务费包括研究生奖学金或酬金。

第十四条 横向经费管理费、劳务酬金的提取

(一)管理费:盘锦校区按横向经费进款额的12%提取管理费(不含税)其中,盘锦校区6%,学院2%,研究团队4%。

科技项目总收入所包含的设备费中,归属我校所有的部分及外协费(以技术合同为据),经学院认可,由科研与学科工作部审核,报主管科技或财务的盘锦校区副主任审批或主任审批,可适当减免管理费,但盘锦校区管理费不低于设备费及外协费的6.6%(不含税),外协费总计原则上不得超过科技项目总收入的60%。

(二)劳务酬金:横向经费按进款额提取劳务酬金。上限按科研类型分别为咨询转让41%,制图设计35%,软件开发30%,一般横向25%。

以横向经费购置单台件价值5万元以上且进入盘锦校区固定资产的设备仪器(以固定资产记账凭证为准),可申请在项目中另提取购置费5%的劳务酬金,对提取酬金的固定资产,日后不得调账。

横向经费可以支付盘锦校区统一规定的研究生学费和奖学金。

第十五条 管理费由盘锦校区统筹使用。

第五章 经费的中止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中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或项目下达单位及委托单位因某种原因要求中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时,各有关学院、项目负责人应中止经费的使用,并将情况及时报告盘锦校区科研与学科工作部和财务办公室,共同商定剩余经费的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若出现风险,其风险经费由盘锦校区、学院和项目组按分配比例共同分担,已进入盘锦校区事业基金的经费按比例退还,项目负责人应积极筹措资金,冲抵项目风险。

第六章 结余经费的处理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结题后,项目组应及时将结余经费结转归并。归并后的经费由原项目负责人继续用于项目组的科研活动,包括用于相关研究的启动经费等。

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纵向项目按上级拨款单位的经费管理办法“清户”。横向项目按下列比例“清户”:如需提取酬金的,上交盘锦校区10%,科技项目发展基金50%,科技项目奖福基金40%;如不提取酬金,则全部纳入科技项目发展基金。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结题后6个月内完成结余经费的结转工作。对逾期未办理结余经费结转手续的科技项目,盘锦校区有权冻结其结题项目经费。

第七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争取科技项目经费有较大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盘锦校区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非正常情况脱离盘锦校区工作岗位的科技项目负责人,其科技项目经费一律冻结,并由科研与学科工作部提出项目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并给盘锦校区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的,盘锦校区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科研协作费等从盘锦校区转出的经费,须经盘锦校区科研与学科工作部和财务办公室共同审批。计算劳务费或酬金时,须先核减外转经费再行计算。

第二十五条 劳务费等人员经费,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 科研经费考核和评价按照盘锦校区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在试行过程中,将根据实际情况补充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盘锦校区科研与学科工作部和财务办公室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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