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教学管理与学生工作>>正文
    
   
 
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学术分委员会(筹)章程
2014-04-10 16:00 Admin    (点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简称“盘锦校区”)的学科规划与建设、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盘锦校区学科、科研、教学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盘锦校区实际情况,依据大连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制定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学术分委员会(筹)章程。

第二条 盘锦校区学术分委员会(筹)是盘锦校区的最高学术审议机构。

第三条 盘锦校区学术分委员会(筹)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盘锦校区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校区发展战略。

第四条 盘锦校区学术分委员会(筹)的职责是:

(1)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教学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2)审议学科、专业设置以及重大科研计划方案;

(3)评价科研、教学成果;

(4)审议校区教师与技术人员的聘任与职务聘任;

(5)盘锦校区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或学校规章规定应当审议的事项。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组成人员

第五条 盘锦校区学术分委员会(筹)的组成原则上不超过21人,成员包括管委会主任、主管副主任和盘锦校区内有代表性的知名教授。盘锦校区学术分委员会(筹)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第六条 盘锦校区学术分委员会(筹)的组成应保持学科、专业方向的平衡和委员的代表性,组成人数为奇数。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盘锦校区学术分委员会(筹)主任有权聘请盘锦校区内外专家组成专门委员会,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盘锦校区学术分委员会(筹)决策提出建议。

第三章 委员资格与产生

第八条 管委会主任有权提议盘锦校区内外知名学者担任盘锦校区学术分委员会(筹)委员。盘锦校区学术分委员会(筹)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突出的科研和教学业绩,工作在科研和教学第一线,在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学术分委员会(筹)委员应为教授(或研究员);

(2)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

(3)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为人正派,办事公道。

第九条 盘锦校区学术分委员会(筹)主任由管委会主任担任。盘锦校区学术分委员会(筹)副主任和其他委员由管委会主任提名和各学院(部)推荐相结合,经管委会审核批准后,由管委会主任聘任。

第十条 盘锦校区学术分委员会(筹)届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每届中的新委员原则上应不少于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一条 盘锦校区学术分委员会(筹)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盘锦校区学术分委员会(筹)报管委会审核、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1)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一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3)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4)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盘锦校区学术分委员会(筹)缺额,可经由产生办法补聘。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盘锦校区学术分委员会(筹)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获得有关校区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2)出席盘锦校区学术分委员会(筹)会议;

(3)就盘锦校区学术分委员会(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4)就盘锦校区学术分委员会(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十三条 盘锦校区学术分委员会(筹)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盘锦校区学术分委员会(筹)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1)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2)校区和院(部)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3)盘锦校区学术分委员会(筹)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盘锦校区学术分委员会(筹)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盘锦校区学术分委员会(筹)讨论事项所涉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在盘锦校区学术分委员会(筹)讨论过程中主动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五条 盘锦校区学术分委员会(筹)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盘锦校区学术分委员会(筹)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盘锦校区学术分委员会(筹)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盘锦校区学术分委员会的定期会议每学年应至少举行两次。

第十七条 根据管委会主任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盘锦校区学术分委员会(筹)委员提议,可以召开盘锦校区学术分委员会(筹)会议。

第十八条 除特殊情况外,盘锦校区学术分委员会(筹)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委员。

第十九条 盘锦校区学术分委员会(筹)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副主任代为主持。

第二十条 盘锦校区学术分委员会(筹)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做出表决。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1)按本章程第十七条规定回避的委员;

(2)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出差,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

第二十一条 盘锦校区学术分委员会(筹)会议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情况外,同意票不少于应到委员(不记基数的除外)总数的三分之二即为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盘锦校区学术分委员会(筹)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盘锦校区学术分委员会(筹)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二十三条 盘锦校区学术分委员会(筹)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盘锦校区学术分委员会(筹)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由管委会主任提议,修改方案经盘锦校区学术分委员会(筹)审议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五条 盘锦校区学术分委员会(筹)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由管委会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学术分委员会(筹)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