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以下简称盘锦校区)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加强和改进盘锦校区对人才培养工作(本科、研究生培养)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实现教学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教育部教育教学的相关规定,结合盘锦校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盘锦校区教学指导委员会(筹)是盘锦校区教学常设的最高指导机构。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盘锦校区教学指导委员会(筹)的职责是:
1. 审议通过盘锦校区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2. 审议通过盘锦校区本科、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和调整。
3. 审议盘锦校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规划。
4. 审议盘锦校区人才培养改革、建设和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
5. 对盘锦校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质量保障与监督、教师教学发展等提供指导、咨询和建议。
6. 对盘锦校区教学发展与规划、教学改革与实践、培养模式与方案、教学管理与运行等重大问题提供指导、咨询和建议。
第三章 组 成
第四条 盘锦校区教学指导委员会(筹)一般由15-21人组成。人员组成应统筹兼顾各学科、专业和委员的代表性,组成人数为奇数。
第五条 盘锦校区教学指导委员会(筹)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由盘锦校区管委会主任兼任,副主任由主管教学工作的盘锦校区管委会副主任兼任。
盘锦校区教学指导委员会(筹)设秘书1名。
第四章 委 员
第六条 盘锦校区教学指导委员会(筹)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声望,取得了突出的教学和科研业绩,深谙人才培养理念,把握教育教学改革方向,明确专业建设目标,洞悉教育教学发展规律、掌握专业的社会需求和发展动态;
2.工作在教学、科研和管理第一线;
3.为人正派,学风严谨,坚持原则,顾全大局;
4. 盘锦校区教学指导委员会(筹)委员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5.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委员的职责。
第七条 盘锦校区教学指导委员会(筹)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与行政领导班子任期同步,委员可以连任。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盘锦校区教学指导委员会(筹)通过例会或通讯方式履行职责。至少每年应举行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应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盘锦校区教学指导委员会(筹)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盘锦校区教学指导委员会(筹)全体会议。
第十条 盘锦校区教学指导委员会(筹)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做出表决。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1)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需要回避的委员;
(2)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出差,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
第十一条 盘锦校区教学指导委员会(筹)审议决定事项遵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同意票超过应到委员(不记从基数中扣除者)总数的2/3即为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盘锦校区教学指导委员会(筹)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1/2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盘锦校区教学指导委员会(筹)另行议定。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盘锦校区教学指导委员会(筹)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