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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校区自聘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2014-04-14 14:50 Admin    (点击: )

    为加强和规范盘锦校区自聘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校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与人才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合同,被派遣到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工作的人员。

二、聘用人员的管理

1.机关管理岗位及专业技术岗位自聘人员的聘任工作由人力资源与党群工作部负责,运行工人的聘任工作由总务部负责。

2.自聘人员在合同期内由人才派遣公司及校区用人部门共同负责管理,按招聘岗位安排相关工作。

3.自聘人员要严格遵守人才派遣公司和校区用人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认真履行义务。

4.校区用人部门负责对聘用人员的工作指导、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

5.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通知人才派遣公司,由其解除聘用合同:

(1)在工作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校区用人部门岗位要求的;

(2)聘用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校区规章制度的;

(3)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请假管理

1.聘用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应履行请假手续,需要续假时,应在假期未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有效。不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被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不续假者,一律按旷工对待。

2.聘用人员因病、因事请假3天以下,本人提出申请,由用人部门批准;请假3天及以上,本人提出申请,用人部门批准后报校区人力资源与党群工作部备案。

3.事假3天以内(含3天)者,病假在7天以内(含7天)者,当月工资全额发放。超过规定天数的,根据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请假超过一个月者,从第二个月起停发聘用工资。

四、考核管理

1.考核周期为每年一次。

2.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

3.考核的具体形式包括:上级评定(主管领导)、自我评定、同事互评。

4.考核成绩按四个等级A(20%)、B(20%)、C(50%)、D(10%)来划分,与下一年度技能工资浮动挂钩,具体如下:

(1)考核等级为A者,下年度技能工资上浮100元/月;

(2)考核等级为B者,下年度技能工资上浮50元/月;

(3)考核等级为C者,下年度技能工资保持不变;

(4)考核等级为D者,下年度技能工资减少100元/月。

5.考核等级为C等级以上的,基本工资上涨20元/月。

6.连续两年考核成绩等级为D者,予以辞退。

7.考核由自聘人员所在用人部门自行组织,由人力资源与党群工作部负责监督管理并将结果上报校区领导班子会审议。

五、本办法由盘锦校区人力资源与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自聘人员岗位招聘工作流程图.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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