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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2014-04-10 10:52 Admin    (点击: )

 

为深化学校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实现收入分配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盘锦校区实际情况,制定盘锦校区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一、实施对象

盘锦校区在编(包括长期借调、短期借调人员)并且年度考核合格的教职工。

二、实施原则

1.坚持“以岗位为基础,水平与贡献相结合”的原则。绩效工资分配以教职工所聘岗位为基础,同时要充分体现水平与贡献,在提高教职工整体收入水平的基础上,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坚持“鼓励先进,多劳多得”的原则,着力提升绩效工资分配制度的效率。

三、绩效工资计算办法

1.校区绩效工资(T)

T1为主任奖励基金,T1=T*10%;

T2为部门、学院(部)负责人奖励基金,T2=T*10%;

T3为基准绩效工资,T3=T*80%;

2.主任奖励基金(T1)

主任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对校区建设各项工作及公益活动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一定额度的奖励。

3.部门、学院(部)负责人奖励基金()

部门、学院(部)负责人奖励基金主要是用于各部门、学院(部)负责人根据教职工对本部门、学院(部)公益工作做出的贡献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四、其他

1、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工不享受下年度绩效工资

2、根据教职工报到和报退的时间核算基准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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