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拓展校区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加快推进盘锦校区教育事业的发展,激励校区各单位及个人积极争取社会捐赠,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出台《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大连理工大学捐赠配比奖励资金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校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校区设立“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捐赠配比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为校区争取到社会捐赠的校区内外单位或个人。盘锦校区捐赠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配比奖励资金的申请、管理及使用。
第二条 捐赠配比奖励资金来源。对于校区吸引的大额捐赠基金(10万元以上),国家财政有配比资金,学校会将配比资金的50%拨给校区支配使用。校区将配比资金的30%用于奖励对于对校区基金工作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基金工作的差旅费等业务支出,30%用于支持校区学生的国际交流, 10%用于校区青年教师的国际交流,30%用于支持校区学生的社会实践。
第三条 捐赠配比奖励范围。进入“辽宁省大连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账户、用于盘锦校区的人才培养、教师培训等公益事业的捐赠款项。
第四条 捐赠筹资人员奖励标准。对于成功争取到捐赠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筹资额度(以进款额为准)5%的奖励。
第五条 捐赠筹资人员奖金的评审。校区捐赠基金管理委员会依据当年筹资人筹资情况进行评审,发放时间根据国家财政配比资金实际到账时间进行。
第六条 本办法从2013年的捐赠项目开始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捐赠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