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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捐赠基金管理办法
2014-04-14 14:41 Admin    (点击: )

一、总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区各类捐赠资金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捐赠资源在校区建设与育人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捐赠资金使用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根据《辽宁省大连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校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区接受的捐赠资金以设立项目基金的形式在辽宁省大连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开设的专户统一管理。

第三条  盘锦校区捐赠基金用于校区教育事业的发展及校区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的培养。

二、来源及分类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捐赠基金”是指海内外个人、团体或企事业单位等向校区捐赠、赞助的用以支持校区教育公益事业为宗旨的资金。

第五条  盘锦校区捐赠基金的形式包括学生奖学金、学生助学金、学生大病救助基金、奖教金、校园建设基金、科学研究基金、学科建设基金等。

三、组织机构

第六条  校区成立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捐赠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捐赠基金管理委员会),捐赠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校区领导班子成员、校区各单位及机关各部门负责人组成,捐赠基金管理委员会受校区管委会领导。捐赠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基金的日常事务管理。

第七条  捐赠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承担以下职能:

1、修订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捐赠基金管理办法;

2、决定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捐赠基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3、定期公布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捐赠基金的使用情况;

4、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管委会授权的其他工作职能。

四、使用及管理

第八条  捐赠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辽宁省大连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捐赠资金。已明确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未明确使用方式的由捐赠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使用。

第九条  捐赠基金管理委员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捐赠基金管理委员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十条  盘锦校区捐赠基金由校区管理委员会监督使用。

五、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捐赠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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